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 二、 关于保证部分的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 第四十六条 二、 关于保证部分的解释 第四十六条 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各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应当作为一个主体申报债权,预先行使追偿权。 第四十五条 目录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