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 二、 关于保证部分的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 第四十五条 二、 关于保证部分的解释 第四十五条 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债务人破产,既未申报债权也未通知保证人,致使保证人不能预先行使追偿权的,保证人在该债权在破产程序中可能受偿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第四十四条 目录 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