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 四、 关于质押部分的解释 (二) 权利质押 第九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 第九十八条 四、 关于质押部分的解释 (二) 权利质押 第九十八条 以汇票、支票、本票出质,出质人与质权人没有背书记载“质押”字样,以票据出质对抗善意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九十七条 目录 第九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