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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2017年)

发布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效力 现行有效
(2017年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10次会议审议通过 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基础上增加两款,分别作为该条第二款和第三款: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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