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3年) 第四条

第四条 人民法院审理无效婚姻案件,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应当对婚姻效力的认定和其他纠纷的处理分别制作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