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3年) 第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3年) 第三条 第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 第二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