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3年) 第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3年) 第二条 第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