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2011年) 第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2011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