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01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