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01年) (二)

(二) 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