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 第五章 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 第四十六条 第五章 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重婚的;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实施家庭暴力的;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第四十五条 目录 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