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 第五章 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 第四十七条 第五章 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 第四十六条 目录 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