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 第五章 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 第四十八条 第五章 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第四十七条 目录 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