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01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符合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应准予离婚”情形的,不应当因当事人有过错而判决不准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