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01年) 第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01年) 第十条 第十条 婚姻法第十一条所称的“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 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一条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