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01年) 第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01年) 第七条 第七条 有权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 (一) 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二) 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三) 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四) 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 第六条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