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 第二章 结婚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 第十一条 第二章 结婚 第十一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引用 中国边民与毗邻国边民婚姻登记办法第十一条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