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1999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转移合同义务后,受让人与债权人之间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受让人就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权利提出抗辩的,可以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