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1999年) 六、 合同转让中的第三人 第二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1999年) 第二十七条 六、 合同转让中的第三人 第二十七条 债权人转让合同权利后,债务人与受让人之间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权利提出抗辩的,可以将债权人列为第三人。 六、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