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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1999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超过债权人代位请求数额的债权部分起诉次债务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另行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