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1999年) 四、 代位权 第二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1999年) 第二十条 四、 代位权 第二十条 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