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1999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请求数额超过债务人所负债务额或者超过次债务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额的,对超出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