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1999年) 四、 代位权 第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1999年) 第十三条 四、 代位权 第十三条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 次债务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不认为债务人有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情况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