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1999年) 四、 代位权 第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1999年) 第十二条 四、 代位权 第十二条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