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1999年) 四、 代位权 第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1999年) 第十四条 四、 代位权 第十四条 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