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年) 第三章 辩护与代理 第六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年) 第六十七条 第三章 辩护与代理 第六十七条 辩护律师向人民法院告知其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实施、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记录在案,立即转告主管机关依法处理,并为反映有关情况的辩护律师保密。 第六十六条 目录 第六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