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年) 第十七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年) 第十七章 第十七章 死刑复核程序 第四百二十三条 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的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第四百二十四条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未上诉、人民检察院未抗诉的,应当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第四百二十五条 报请复核的死刑、死刑缓期执行案件,应当一案一报。报送的材料包括报请复核的报告,第一、二审裁判文书,案件综合报告各五份以及全部案卷、证据。案件综合报告,第一、二审… 第四百二十六条 报请复核死刑、死刑缓期执行的报告,应当写明案由、简要案情、审理过程和判决结果。 第四百二十七条 复核死刑、死刑缓期执行案件,应当全面审查以下内容: 第四百二十八条 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第四百二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第四百三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核准死刑的,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发回第二审人民法院或者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第四百三十一条 高级人民法院依照复核程序审理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核准,发回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依照第二审程序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第四百三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核准死刑,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但本解释第四百二十九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案件除外。 第四百三十三条 依照本解释第四百三十条、第四百三十一条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死刑、死刑缓期执行的,上一级人民法院依照第二审程序或者复核程序审理后,应当依法作出判… 第四百三十四条 死刑复核期间,辩护律师要求当面反映意见的,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合议庭应当在办公场所听取其意见,并制作笔录;辩护律师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第四百三十五条 死刑复核期间,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意见的,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并将采纳情况及理由反馈最高人民检察院。 第四百三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向最高人民检察院通报死刑案件复核结果。 第四百二十二条 目录 第四百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