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年) 第十七章 死刑复核程序 第四百二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年) 第四百二十五条 第十七章 死刑复核程序 第四百二十五条 报请复核的死刑、死刑缓期执行案件,应当一案一报。报送的材料包括报请复核的报告,第一、二审裁判文书,案件综合报告各五份以及全部案卷、证据。案件综合报告,第一、二审裁判文书和审理报告应当附送电子文本。 同案审理的案件应当报送全案案卷、证据。 曾经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原第一、二审案卷应当一并报送。 第四百二十四条 目录 第四百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