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年) 第十二章 认罪认罚案件的审理 第三百五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年) 第三百五十七条 第十二章 认罪认罚案件的审理 第三百五十七条 对被告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未认罪认罚,在第二审程序中认罪认罚的案件,应当根据其认罪认罚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从宽,并依法作出裁判。确定从宽幅度时应当与第一审程序认罪认罚有所区别。 第三百五十六条 目录 第三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