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年) 第十二章 认罪认罚案件的审理 第三百五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年) 第三百五十六条 第十二章 认罪认罚案件的审理 第三百五十六条 被告人在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前未认罪认罚,在审判阶段认罪认罚的,人民法院可以不再通知人民检察院提出或者调整量刑建议。 对前款规定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就定罪量刑听取控辩双方意见,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和本解释第三百五十五条的规定作出判决。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第三百五十五条 目录 第三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