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违反规定会见本案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办理本案的;
索取、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活动的;
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借用款物的;
有其他不正当行为,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违反规定会见本案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办理本案的;
索取、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活动的;
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借用款物的;
有其他不正当行为,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