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年) 第九章 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一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年) 第一节 第九章 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一节 审查受理与庭前准备 第二百一十八条 对提起公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书(一式八份,每增加一名被告人,增加起诉书五份)和案卷、证据后,审查以下内容: 第二百一十九条 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审查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第二百二十条 对一案起诉的共同犯罪或者关联犯罪案件,被告人人数众多、案情复杂,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分案审理更有利于保障庭审质量和效率的,可以分案审理。分案审理不得影响当事人质… 第二百二十一条 开庭审理前,人民法院应当进行下列工作: 第二百二十二条 审判案件应当公开进行。 第二百二十三条 精神病人、醉酒的人、未经人民法院批准的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宜旁听的人不得旁听案件审理。 第二百二十四条 被害人人数众多,且案件不属于附带民事诉讼范围的,被害人可以推选若干代表人参加庭审。 第二百二十五条 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经传唤或者通知未到庭,不影响开庭审理的,人民法院可以开庭审理。 第九章 目录 第二百一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