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年) 第二百二十一条
第二百二十一条 开庭审理前,人民法院应当进行下列工作:
确定审判长及合议庭组成人员;
开庭十日以前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辩护人;
通知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开庭五日以前提供证人、鉴定人名单,以及拟当庭出示的证据;申请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的,应当列明有关人员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联系方式;
开庭三日以前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
开庭三日以前将传唤当事人的传票和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法定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等出庭的通知书送达;通知有关人员出庭,也可以采取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即时通讯等能够确认对方收悉的方式;对被害人人数众多的涉众型犯罪案件,可以通过互联网公布相关文书,通知有关人员出庭;
公开审理的案件,在开庭三日以前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上述工作情况应当记录在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