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年) 第四章 证据 第九节 非法证据排除 第一百三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年) 第一百三十条 第四章 证据 第九节 非法证据排除 第一百三十条 开庭审理前,人民法院可以召开庭前会议,就非法证据排除等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在庭前会议中,人民检察院可以通过出示有关证据材料等方式,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说明。必要时,可以通知调查人员、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参加庭前会议,说明情况。 第一百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