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年) 第四章 证据 第九节 非法证据排除 第一百三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年) 第一百三十一条 第四章 证据 第九节 非法证据排除 第一百三十一条 在庭前会议中,人民检察院可以撤回有关证据。撤回的证据,没有新的理由,不得在庭审中出示。 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撤回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撤回申请后,没有新的线索或者材料,不得再次对有关证据提出排除申请。 第一百三十条 目录 第一百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