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年) 第一百一十四条

第一百一十四条 电子数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系篡改、伪造或者无法确定真伪的;

有增加、删除、修改等情形,影响电子数据真实性的;

其他无法保证电子数据真实性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