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年) 第四章 证据 第七节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审查与认定 第一百一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年) 第一百一十四条 第四章 证据 第七节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审查与认定 第一百一十四条 电子数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系篡改、伪造或者无法确定真伪的; 有增加、删除、修改等情形,影响电子数据真实性的; 其他无法保证电子数据真实性的情形。 第一百一十三条 目录 第一百一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