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年) 第四章 证据 第三节 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的审查与认定 第七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年) 第七十五条 第四章 证据 第三节 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的审查与认定 第七十五条 处于明显醉酒、中毒或者麻醉等状态,不能正常感知或者正确表达的证人所提供的证言,不得作为证据使用。 证人的猜测性、评论性、推断性的证言,不得作为证据使用,但根据一般生活经验判断符合事实的除外。 第七十四条 目录 第七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