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年) 第七十四条

第七十四条 对证人证言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

证言的内容是否为证人直接感知;

证人作证时的年龄,认知、记忆和表达能力,生理和精神状态是否影响作证;

证人与案件当事人、案件处理结果有无利害关系;

询问证人是否个别进行;

询问笔录的制作、修改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是否注明询问的起止时间和地点,首次询问时是否告知证人有关作证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证人对询问笔录是否核对确认;

询问未成年证人时,是否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者有关人员到场,其法定代理人或者有关人员是否到场;

证人证言有无以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情形;

证言之间以及与其他证据之间能否相互印证,有无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