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年) 第三章 辩护与代理 第五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年) 第五十八条 第三章 辩护与代理 第五十八条 诉讼代理人接受当事人委托或者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后,应当在三日内将委托手续或者法律援助手续提交人民法院。 第五十七条 目录 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