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年) 第三章 辩护与代理 第五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年) 第五十九条 第三章 辩护与代理 第五十九条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复制案卷材料的,人民法院只收取工本费;法律援助律师复制必要的案卷材料的,应当免收或者减收费用。 第五十八条 目录 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