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年) 第五十七条

第五十七条 经人民法院许可,诉讼代理人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需要收集、调取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的,参照适用本解释第五十一条至第五十三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