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年) 第二十四章 附则 第五百四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年) 第五百四十八条 第二十四章 附则 第五百四十八条 本解释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9月2日公布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同时废止;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 第五百四十七条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