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年) 第二十四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年) 第二十四章 第二十四章 附则 第五百四十四条 人民法院讯问被告人,宣告判决,审理减刑、假释案件,根据案件情况,可以采取视频方式进行。 第五百四十五条 向人民法院提出自诉、上诉、申诉、申请等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书写有困难的,除另有规定的以外,可以口头提出,由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制作笔录或者记录在案,并向口述人宣… 第五百四十六条 诉讼期间制作、形成的工作记录、告知笔录等材料,应当由制作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签名、盖章。宣告或者送达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通知书等诉讼文书的,应当由接受宣告或者… 第五百四十七条 本解释的有关规定适用于军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 第五百四十八条 本解释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9月2日公布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同时废止;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 第五百四十三条 目录 第五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