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年) 第二十三章 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第五百三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年) 第五百三十六条 第二十三章 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第五百三十六条 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强制医疗的决定。 第五百三十五条 目录 第五百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