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年) 第二十三章 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第五百三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年) 第五百三十五条 第二十三章 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第五百三十五条 人民法院决定强制医疗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后五日内,向公安机关送达强制医疗决定书和强制医疗执行通知书,由公安机关将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送交强制医疗。 第五百三十四条 目录 第五百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