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年) 第五百三十七条
第五百三十七条 对不服强制医疗决定的复议申请,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并在一个月内,按照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复议决定:
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驳回复议申请,维持原决定;
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不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撤销原决定;
原审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当撤销原决定,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驳回复议申请,维持原决定;
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不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撤销原决定;
原审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当撤销原决定,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