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年) 第五百二十八条

第五百二十八条 审理强制医疗案件,应当通知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担任其诉讼代理人,为其提供法律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