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年) 第五百二十七条

第五百二十七条 对人民检察院提出的强制医疗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七日内审查完毕,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

材料不全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三日内补送;

属于强制医疗程序受案范围和本院管辖,且材料齐全的,应当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