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年) 第二十三章 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第五百二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年) 第五百二十九条 第二十三章 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第五百二十九条 审理强制医疗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但是,被申请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请求不开庭审理,并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除外。 审理人民检察院申请强制医疗的案件,应当会见被申请人。 第五百二十八条 目录 第五百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