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年) 第五百二十一条

第五百二十一条 审理申请没收违法所得案件的期限,参照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和第二审程序的审理期限执行。

公告期间和请求刑事司法协助的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